社會福利署按照顧程度劃分宿位。一間院舍可以同時提供多於一種宿位。以下數字是名冊中列明該類宿位的院舍數目,不是床位數目。
安老院宿位
安老院
為能自我照顧、但在起居上需要少量協助的長者提供住宿照顧。
54
護理安老宿位
護理安老院
為健康欠佳、身體殘障或認知能力缺損、需要個人及護理照顧的長者提供住宿。
679
提供持續照顧的護理安老宿位
持續照顧
護理安老宿位,並可在同一院舍繼續照顧健康進一步轉差的院友。
157
護養院宿位
護養院
為需要醫療護理及較高程度護理的長者提供住宿照顧。
55
長者宿舍宿位
長者宿舍
為能夠自我照顧的長者提供群體住宿及有限度的生活支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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